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32號上 訴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克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納骨塔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17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