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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1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32號上 訴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鐘克信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納骨塔位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

月17日裁定限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5年4月1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裁判案由:交付納骨塔位等
裁判日期:2016-0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