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42號原 告 李仲秋訴訟代理人 陳宗佑律師被 告 可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應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切結書內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切結書內容有所請求而涉訟,而被告設址在台北市內湖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