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原 告 張聖威
3被 告 何曾真雀
號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肆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肆仟壹佰陸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楊勝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