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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14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43號原 告 張聖威被 告 何曾真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101 年12月3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裁判案由:代位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13-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