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原 告 邢蘐宜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訴訟代理人 黃宋丞律師 林昇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卿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房屋裁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