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原 告 邢蘐宜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伶律師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訴訟代理人 黃宋丞律師
林昇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土地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