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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1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上訴人 即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邢蘐宜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1173號移轉土地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壹仟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肆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裁判案由:移轉土地房屋
裁判日期:2014-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