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原 告 張聖威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曾真雀等間代位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0 萬元(見本院卷第36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芳華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