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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12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22號原 告 張聖威被 告 何曾真雀受告知人 何上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4 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5 月2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玲玉

法 官 林振芳法 官 王筑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筱涵

裁判案由:代位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3-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