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26號原 告 蕭傑仁(原名蕭炳彰)被 告 立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進明
陳碧娥陳德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當事人、主文及理由欄中關於「黃老智」之記載,均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