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45號原 告 林麗水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丁詠純律師被 告 創意世家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項銓平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複代理人 李明謹被 告 百鉅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兆和訴訟代理人 吳宏山律師
黃永琛律師複代理人 馮韋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廿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