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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2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 告 劉淑芬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陳文萍被 告 楊明智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複 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提出系爭耶魯特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97年迄至民國101年,共計5年之各年度資產負債表到院,繕本自行送達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契約
裁判日期:2012-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