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充判決 101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原 告 劉淑芬訴訟代理人 何宗翰律師
陳文萍被 告 楊明智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徐明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2年4月18日宣示判決,惟因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五分之三,其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揭裁判,因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之情事,本院依職權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