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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上 訴 人 高連發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康保呈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2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3年1月15日寄存送達,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已於103年1月25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亦有本院裁判費答詢表在卷可證,是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人俊

裁判案由:回復所有權登記
裁判日期:2014-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