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原 告 高連發訴訟代理人 謝聰文律師被 告 昇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桀宇(原名:周晉義)被 告 康保呈訴訟代理人 侯雪芬律師複代理人 陳琦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萬852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億1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萬9000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5萬8520元,尚欠新臺幣81萬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雲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