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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94號原 告 安達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明德訴訟代理人 高素真律師被 告 安沛克斯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富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安裝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案由:給付安裝工資等
裁判日期:2012-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