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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426號上 訴 人 普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姜長安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MHS Electronics UK Ltd.間請求許可執行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4年6月12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169,829元(依系爭英國法院判決所命給付英鎊121,752.32元及訴訟費用英鎊5,539.38元,合計英鎊127,291.7元,按原告起訴時英鎊兌換新臺幣匯率1:48.47元計算,為新臺幣6,169,8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3,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裁判案由:許可執行
裁判日期:2015-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