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48號原 告 投資土地及廠房合夥即高聖峯、張文馨、陳秀菊(
原名:陳琝蕙)、侯千華、劉素蘭等5人合組之合夥團體法定代理人 高聖峯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侯千華、劉素蘭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1,992 元【計算式:
(美金144,634.5 元+美金144,634.5 元)X29.737(起訴日即民國101 年3 月21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8,601,992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239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000 元外,尚應補繳83,2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