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4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投資土地及廠房合夥即高聖峯、張文馨、陳秀菊
(原名陳琝蕙)、侯千華、劉素蘭等五人合組之合夥團體兼法定代理人 高聖峯被上訴人即 被 告 侯千華
劉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11,840元【計算式:美金252,609.2元起訴日即民國101年3月21日之美金現金賣出匯率29.737=7,511,8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3,1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