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87號上 訴 人 陳鵬宇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良吉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687號請求確認借款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筱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