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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6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95號原 告 陳秀姿訴訟代理人 黃蒼田被 告 吳銘堃兼法定代理人 李麗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18日10時0分,在本院第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陳報兩造於本院刑事庭調解成立後,有無催告被告履行和解條件之相關事實及原告目前身體狀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洪純莉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日期:2013-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