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原 告 林致光
毛國光林文種陳佳欣白勝騰關珮潔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被 告 張祐誠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原 告 林致光
毛國光林文種陳佳欣白勝騰關珮潔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被 告 張祐誠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