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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6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611號原 告 林致光

毛國光林文種陳佳欣白勝騰關珮潔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松棟律師被 告 張祐誠訴訟代理人 黃慧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無權占有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裁判日期:2013-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