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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7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4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美麗微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文彬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

徐嘉明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曾耀賢律師上 訴 人即 原 告 黃文彬

洪美祺王秀敏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偉誌律師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重訴字第749 號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10 萬3,8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3,45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法 官 林伊倫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裁判日期:201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