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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70號原 告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聖上列原告與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5,82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7,72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2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法 官 林拔群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裁判日期:201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