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7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70號原 告 香港商迪堡太平洋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文聖被 告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茂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維修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

9 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鄭佾瑩法 官 林拔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裁判案由:給付維修費用
裁判日期:2012-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