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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7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77號上 訴 人 劉玉玄 住雲林縣○○鎮○○路○○○巷○○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黃旭田、東藏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777號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壹萬肆仟叁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叁佰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裁判日期:2013-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