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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0號原 告 永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鄭中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被 告 智曜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偉恆被 告 黃宗宏上 二 人訴訟代理人 王錦昌律師被 告 明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文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讓與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11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請被告就原告備位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2項之請求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林春鈴法 官 吳佳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裁判日期:2014-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