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32號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上列原告因請求被告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發、許顯榮返還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捌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捌仟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佰貳拾柒萬柒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