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732號原 告 國際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被 告 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許勝發人被 告 許顯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異議後視為起訴,然原告僅繳交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並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8 月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27 萬7,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茗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