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 告 恕德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曹安娜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被 告 汪樂詒
汪紀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葉智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