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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8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68號原 告 恕德學校財團法人法定代理人 曹安娜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呂佩芳律師被 告 汪樂詒

汪紀璇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振煌律師

葉智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贈與物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裁判案由:給付贈與物價金
裁判日期:2013-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