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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85號原 告 張聖威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曾真雀間代位分配剩餘財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其聲請之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 月22日以101 年度救字第265 號裁定駁回確定。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據原告陳報為新臺幣(下同)84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4,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日期:2013-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