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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88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85號原 告 張聖威被 告 何曾真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前請求准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101 年救字第265 號裁定駁回確定,復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3 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法 官 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裁判日期:20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