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67號聲 請 人 張淳超
陳賜川蔡子昭蔡振欽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
二、聲請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七日、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繳納如附件收據影本二紙所示之訴訟費用,計溢收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陸拾肆元,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十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