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70號原 告 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蔣正男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複 代理人 陳稚婷律師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被 告 陳弘彥
林志偉共 同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複 代理人 劉又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居間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三月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前,具狀針對另案即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蔣正男與訴外人陳孟傑間本院一百年度重訴字第四一五號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歷審判決,關於另案先位訴訟部分是否業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陳孟傑之上訴而確定,暨其歷審判決就另案先位訴訟部分所認定之理由與本件訴訟間之關係;又本件原告上閤屋餐廳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委託銷售契約書」約定「委託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止」,此一約定與該委託銷售契約之存續期間及其契約效力等節,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蕭涵勻法 官 黃媚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