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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重訴字第 9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993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林淑貞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玲芳、韓雲霞、劉麗綠、藍榮賢間請求返還不動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溢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零叁拾肆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玲芳、韓雲霞、劉麗綠、藍榮賢間請求返還不動產等事件,對於民國103年1月22日本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9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22,500元(計算式:聲請人應返還與相對人及全體共有人之面積×系爭土地101年度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系爭建物登記樓層數加一層=74×370,000÷8=3,422,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435元。聲請人於103年2月19日繳納如附件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影本所示之訴訟費用113,469元,溢繳61,034元,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二審訴訟費用,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其康

裁判案由:返還不動產等
裁判日期:2014-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