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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1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170號聲 請 人 許淑芳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藍芳、許明月間聲請改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許陳玉秀之親屬系統表,並提出上開親屬之戶籍(除戶)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3-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