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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2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284號聲 請 人 張呂賴佑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文儒之親屬系統表(請列明配偶、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及旁系血親如兄弟姐妹,暨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姓名、年籍),並提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請提出張文彥表示同意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請提出上開之親屬同意由張文彥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同意書。

五、請具狀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張文儒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六、相對人張文儒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3-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