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403號聲 請 人 劉永年相 對 人 劉林寶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變更受監護宣告人劉林寶秀之監護人,惟劉林寶秀業於聲請變更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民國102 年11月26日死亡,有卷附劉林寶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參,則本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