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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6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642號聲 請 人 俞惠麟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蘇錦如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谷美君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蘇錦如之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裁判日期:201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