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616號聲 請 人 林寶貴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說明為何需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木水名下之不動產,現在生活照料及情況,日常生活費用、照顧及醫療費用支出明細及其他維持生活之支出相關證據資料。
二、黃木水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財產清冊。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黃文仁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黃木水之不動產之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