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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監宣字第 7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監宣字第710號聲 請 人 鄭寸進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所提出協議分割內容,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不利益之處。(依聲請人所提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分割協議書所示,被繼承人鄭徵勵名下有多筆土地、現金,而遺產總額為22,552,269元,相對人鄭秀子僅分得100萬元現金,顯不利於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裁判日期:2014-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