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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簡上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474號附帶上訴人即 原 告 博客停車場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皓文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因與附帶被上訴人胡仲達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玖萬貳仟貳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宣玉華法 官 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世儒

裁判案由:返還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3-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