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530號上 訴 人 許英美被 上訴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林宗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曾育祺法 官 鄭昱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