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469號聲 請 人 林維珍律師(即被繼承人宋雲景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宋雲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而管理報酬之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規定,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1年度繼字第995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宋雲景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宋雲景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催告已分別於民國102年1月9日、同年3月23日登報,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則於101年12月26日屆滿,現因宋雲景之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其遺產強制執行,為免日後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無法受償,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繼字第995號、102年度家催字第13號裁定、刊報公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雄院高102司執逸字第117595號函、管理費用計算表、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101年度繼字第995號、102年度家催字第13號裁定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執行大部分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其為辦理遺產之交付及分配,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即屬有據。本院審酌本件遺產位在高雄地區,聲請人管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及時間,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遺產現值1.5%計算,應屬合理。而被繼承人宋雲景遺產目前現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705,042元,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可參,酌定管理報酬為10,576元(計算式:705,042×0.015=10,576,四捨五入)並加計聲請人代墊之必要費用3,690元,合計為14,266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