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600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被繼承人 楊璟璇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楊璟璇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臺幣136,28
0 元。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璟璇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 106號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楊璟璇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聲請人迄今代墊之遺產管理費用為 5,467元;又被繼承人之遺產現值總計為13,081,362元,為此聲請裁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另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
4 款之規定,「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次按,「遺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 年以上之期間,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命其於該期間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遺產管理人非於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間屆滿後,不得對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償還債務或交付遺贈物」,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第1181條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經本院指定為被繼承人楊璟璇之遺產管理人,並已依法執行遺產管理人職務等事宜等事實,有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106 號裁定、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繳費收據等相關單據為證,堪認為真實。本院依財政部所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之規定,核定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為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3,081,362元之1%即130,8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另聲請人因管理本件遺產墊付費用為5,467 元,故核定聲請人之管理費用共為136,280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1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郭淑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詠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