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256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壹拾肆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彭耀德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而管理報酬之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點第4款前段規定,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9年度財管字第3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彭耀德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彭耀德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催告期限於分別民國 100年4月27日、100年12月4日屆滿,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 99年7月6日屆滿,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9年度財管字第3號裁定、刊報公告、管理費用計算表、土地建物登記公務用謄本、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函、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地價資料查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信義分處、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 99年度財管字第3號、
99年度家催字第165號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執行大部分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其為辦理遺產之交付及分配,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及時間,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遺產現值1%計算,應屬合理。而彭耀德遺產現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13,666,836元,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北郵局函、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函、地價查詢資料可參,酌定管理報酬為136,668元(計算式:13,666,836×0.01=136,668)。至聲請人代管期間支出之必要費用,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1項第3款規定,應在遺產現金項下支出。無現金或現金不足者,除稅費,應俟公示催告期滿後併同其他債權一併處理,免予墊繳外,其餘費用由國產局相關預算或機關專戶墊支。而彭耀德之遺產現金有2,936元,聲請人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前開範圍內,本得自行扣除,毋庸本院核定。從而,聲請人代墊之必要費用,應以5,121為必要,加計管理報酬136,668元,合計為141,789元。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