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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繼字第 13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358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蘇進添之遺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臺幣伍萬陸仟伍佰肆拾玖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蘇進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財管字第8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蘇進添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蘇進添遺有新北市○○區○○段○○○○○○○○○○○○號3筆土地及新北市○○區○○○街○○號房屋,遺產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29萬3,389元。另聲請人於管理遺產期間共墊付2萬3,615元,爰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而管理報酬之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前段規定,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財管字第84號裁定、管理費用計算表、土地建物謄本、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應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為財政部所屬機關,及聲請人執行職務之內容及上開遺產之現職,認依上開要點第13點第4 款之規定計算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為被繼承人遺產現值329萬3,389元之1%即3 萬2,93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屬適當;另加計聲請人因管理本件遺產共墊付之費用2萬3,615元,核定聲請人之管理報酬為5萬6,549元,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世昌

裁判日期:20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