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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 年繼字第 13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1391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翁蔡玉治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核定聲請人代管被繼承人翁蔡玉治遺產之管理費用為新台幣33,362元。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蔡玉治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 153 條定有明文;次按,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 141 條所明定;又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民法第 1183 條亦定有明文。再按管理報酬,應依民法第 1183 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請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 13點第 4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財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指定為被繼承人翁蔡玉治之遺產管理人,茲因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99年度助執字第2397號遺產及遺贈稅法-贈與稅執行事件,聲請人為參與分配之需,而為本件聲請。被繼承人翁蔡玉治遺有新北市○○區○○段○○○○號、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3筆土地(權利範圍分為公同共有1/4、公同共有1/7、1/1)及存款、股票及股利,遺產總值為新台幣(下同)2,873,535元,又於管理遺產期間聲請人共墊付4,627元,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123號民事裁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99年度助執字第2397號函、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通知、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通知、不動產謄本、管理費用計算表、相關單據等件為證,堪信為真。又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之規定,以被繼承人遺產現值1%之核定管理報酬,查被繼承人翁蔡玉治遺產現值為2,873,535元,則管理報酬為28,735元,加計墊付費用4,627元,合計共33,362元。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裁判日期:201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