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437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廖蘇隆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管理報酬酌定為新台幣參萬參仟肆佰參拾壹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翁德惠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為民法第1183條所明定。而管理報酬之計算,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款前段規定,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並得請求優先分配,其請求標準,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0年度財管字第22 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翁德惠之遺產管理人,已依法進行對翁德惠遺產之公示催告等遺產管理相關事宜,對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之催告期限於分別民國101年4月8日、102年1月8日屆滿,其大陸地區繼承人聲明繼承期限於99年10月18日屆滿,爰依法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0年度財管字第22 號裁定、刊報公告、管理費用計算表、地價資料查詢、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相關費用單據等件為證,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經查,本件聲請人已執行大部分之遺產管理人職務,其為辦理遺產之交付及分配,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於法即屬有據。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遺產事務所支出之勞力及時間,認遺產管理人之報酬,以遺產現值1%計算,應屬合理。而翁德惠遺產現值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343,077元,有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地價查詢資料可參,酌定管理報酬為33,431元(計算式:3,343, 077×0.01=33, 431)。至於聲請人支出之必要費用6,495元,依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3款規定,應由聲請人以遺產現金支付,毋庸法院酌定,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