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2年度繼字第5號聲 請 人 吳忠德律師(即被繼承人高遷善、高秋榮、高波、
高皆得、高安平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已對被繼承人高遷善、高秋榮、高波、高皆得、高安平之債權人、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之民事裁定及經登報公告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黃世昌